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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是由吉林省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4000元,用于奖励吉林省内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成立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专家学者、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公示、上报及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成绩要求:
1.评选学年获得两次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的学生,可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2.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学习成绩校内专业排名和德育测评排名均位于前30%(含)的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优秀,也可申请吉林省政府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生活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在核心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吉林省争得荣誉,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级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获得前三名,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吉林省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吉林省十佳大学生、长春市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8)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十分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六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主管部分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以各学院在校学生数为标准,按照本校优势专业、学科水平较高专业倾斜的原则,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
(二)学生申请:各学院根据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并提交《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查:学校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评审,提出当年吉林省政府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分两次将吉林省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获得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