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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学校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财务处负责人和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专家学者、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全面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各学院成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各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和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组织学院的评审工作。
第四条 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机构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组织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评审、公示、上报及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经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生活简朴。
第六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二)成绩要求:
评选学年获得两次校级三等及以上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工作流程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名额分配:学生工作部(处)根据上级主管部分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及资金预算,以各学院在校学生数为标准,结合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提出名额分配建议,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批准后,将名额下达给各学院;
(二)学生申请:各学院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并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学院评审:各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后,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审定后,在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校审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上报的推荐名单进行审核评审,提出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至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吉林省政府奖学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